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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凤山与禹海滨、李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山,禹海滨,李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682号原告刘凤山,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禹海滨,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李德春,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山诉被告禹海滨、李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山于2017年4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禹海滨、李德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凤山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山撤回对被告禹海滨、李德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凤山承担。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清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