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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与杨化忠、曹轻英、杨子谊、胡丽娟、杨化平、临沭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杨化忠,曹轻英,杨子谊,胡丽娟,杨化平,临沭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13号原告: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被告:杨化忠。被告:曹轻英。被告:杨子谊。被告:胡丽娟。被告:杨化平。被告:临沭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与被告杨化忠、曹轻英、杨子谊、胡丽娟、杨化平、临沭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撤诉。诉讼费5295元(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