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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巧丹与陈武、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丹,陈武,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1757号原告:陈巧丹,女,汉族,1975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武,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朱敏,女,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巧丹与被告陈武、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户籍地址为台江区,且经常居住地仓山区,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陈武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二被告户籍地址为福州市台江区,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山街道金桔路278号中天金海岸1#地一期5#楼204复式单元。而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合同履行地在本院管辖的范围之内的证据以推翻被告管辖异议的主张,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二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裕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林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