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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秦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7号申请执行人:秦某,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化县。被执行人:梁某,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平市,(现住:广西桂平市西山镇枢纽鞋厂路江南俪城售楼部口直入300米)。秦某申请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桂1227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某履行下列义务:(1)向秦某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9月2日至2016年2月23日,以50000元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2)向秦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元(待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1154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678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以邮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相关文书,被执行人梁某本人已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托执行查控系统,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俊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无有效执行额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人秦某申请执行时提供被执行人梁某在巴马保利传媒有限公司有股权,经核查该股权无法兑现执行。申请人秦某申请执行时提供桂A×××××牌汽车所有权不属于被执行人,无法执行。2017年3月1日向申请人秦某征询,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秦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秦某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庆党审 判 员  李正南代理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秀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