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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恢71号、72号-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襄阳市周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周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428号、477号、544号(2016)鄂0602执恢71号、72号-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周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时铭,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周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五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国际商都礼品服饰城商铺b4区三层315号、b4区三层316号房屋进行了评估。2016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4)鄂襄城执字第428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委托湖北长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拍卖,2017年3月13日拍卖成交,由买受人张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以36.6万元、36.3万元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国际商都礼品服饰城商铺b4区三层315号、b4区三层316号房屋的所有权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张雷所有。二、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雷之日起转移。买受人张雷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及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