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易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分公司、���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帆,林辉,车勇,上海易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230号原告张帆,女,1975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林辉,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车勇,男,1984年9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上海易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刘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帆、林辉与被告车勇、上海易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十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帆、林辉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开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文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