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智诉刘美荣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刘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刘智,男,汉族,1995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美荣,女,汉族,1957年1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豫0203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被告刘美荣将户名:刘付营,账号为6228480729302539576,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亚细亚支行的银行卡内账户余额为6026.63元支付给刘智)。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美荣称该银行卡已丢失且因刘付营已死亡无法补办,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户名:刘付营(已死亡),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亚细亚支行,账号:6228480729302539576的银行存款6026.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辉审判员 齐琨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