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冯明辉与王占军、武晓晶、陈晓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军,武晓晶,陈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963号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1545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占军,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武晓晶,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陈晓刚,男19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冯明辉与被执行人:王占军、武晓晶、陈晓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冯明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6012030.9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2017年4月14日,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1执963号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晓晶、王占军、陈晓刚如不按期履行还款内容,申请人执行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冯明辉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