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720江苏世纪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骆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世纪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骆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720号原告:江苏世纪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天虹大道红旗桥南路东100米,现住所地睢宁县中央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乔玲,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海连,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骆淑英,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江苏世纪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世纪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世纪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世纪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郭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贺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