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671号原告周某,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满族,市民。被告胡某,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仲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安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