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介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穆卫涛、曹勇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卫涛,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介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三贤大道。法定代表人:任志坚,男,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穆卫涛,女,汉族。被执行人曹勇,男,汉族。申请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穆卫涛、曹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介休市公证处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6)介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穆卫涛、曹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下达了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穆卫涛、曹勇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介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盛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