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X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辉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刑终261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辉,男,1972年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辽1005刑初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X辉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辉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X辉撤回上诉。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5刑初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凯审 判 员 李洪军代理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奕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