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诉张凤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张凤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015号原告: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住所地敦化市。经营人:金梅,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中华。被告:张凤莲,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其他状况不详。原告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与张凤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伟“准许原告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撤回起诉。审判长 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