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7执47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浮山县金连型材加工部与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浮山县金连型材加工部,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47号之十一申请人:浮山县金连型材加工部。负责人:张金连,女,194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浮山县。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韶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浮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1027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