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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173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孟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自由行使处分权,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昌林人民陪审员  冯 利人民陪审员  叶明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家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