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173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孟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自由行使处分权,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昌林人民陪审员 冯 利人民陪审员 叶明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家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