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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邹逸琛与佛山欧诺尔建材有限公司、杨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逸琛,佛山欧诺尔建材有限公司,杨学伟,朱红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873号原告:邹逸琛,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平,广东英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欧诺尔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南庄镇。法定代表人:杨学伟。被告:杨学伟,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告:朱红卫,男,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岳烽,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逸琛与被告佛山欧诺尔建材有限公司、杨学伟、朱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邹逸琛于2017年4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逸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逸琛撤诉。案件受理费94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冰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