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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秋红与彭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红,彭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401号原告杨秋红,女,汉族,1990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九。委托代理人彭家颖,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彭州市致和镇。法定代表人:王宗荣,职务:经理。原告杨秋红与被告彭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杨秋红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红撤诉。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原告杨秋红负担。审判员  叶尚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