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彭冬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冬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冬娟,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该分行行长。上诉人彭冬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冬娟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彭冬娟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冬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莞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