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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会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郭会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648号原告: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上庄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青明。被告:郭会武,男,成年,汉族,住址襄汾县。原告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会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诉讼期间,被告郭会武已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海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