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414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5月7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王某,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霍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