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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414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5月7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王某,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霍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