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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文艺、岳永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艺,岳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3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文艺(黄开心),男,1999年12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平坝区。被执行人:岳永艳,女,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平坝区。关于黄文艺申请执行岳永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40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岳永艳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元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岳永艳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新都支行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岳永艳名下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121739.1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执行员  刘显恒书记员  杨竣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