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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方士英、李天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士英,李天威,杜颜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士英,女,193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威,男,200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蚌埠市蚌山小学学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理人:李猛,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系李天威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颜曦,男,200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蚌埠市蚌山小学学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理人:杨素云,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系杜颜曦母亲。上诉人方士英因与被上诉人李天威、杜颜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士英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士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审 判 员 魏常树审 判 员 潘韶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璐书 记 员 蔡轶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