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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傅振华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振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648号原告:傅振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泽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龙海,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杨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晶,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振华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计645.5元,由原告傅振华负担。审判员  薛园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门惠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