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汝州市天佑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闫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天佑煤业有限公司,闫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86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天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贾亚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闫磊磊,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汝州市天佑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闫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2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闫磊磊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限额300000元。(2017)豫0482民初620-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