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东风与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风,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501号申请人:吴东风,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詹峰,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吴东风与被申请人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东风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詹峰所有的皖KA8L**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吴东风以其所有位于安徽省临泉县教育路南侧中泰锦城4#903室房屋一套(房地产权临房字第201604**)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詹峰所有的皖KA8L**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二、吴东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临泉县教育路南侧中泰锦城4#903室房屋一套(房地产权临房字第201604**)。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730元,由被申请人詹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