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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盈丰重型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盈丰重型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建设西路。法定代表人:罗解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仕民,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盈丰重型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向阳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尹显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芸,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盈丰重型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盈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28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川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