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云焕、王维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云焕,王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杜云焕,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王维生,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杜云焕与被执行人王维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勇审判员 支立好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