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温州市显兴鞋材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脸红皮鞋厂、周月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显兴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脸红皮鞋厂,周月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4499号原告:温州市显兴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炬科路122号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68180470M。法定代表人:刘显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脸红皮鞋厂,住所地:温州市双桥鞋业基地二区4幢(18)号。法定代表人:周月有。被告:周月有,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显兴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脸红皮鞋厂、周月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显兴鞋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显兴鞋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要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