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崔二朋危险驾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二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160号被执行人崔二朋,男,198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博爱县。崔二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豫088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崔二朋罚金8000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二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多次查询崔二朋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崔二朋服刑于沁阳市看守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000元,均未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崔二朋应缴罚金,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崔二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本院立案庭将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军审判员 王慎锋审判员 王保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