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西博济正德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同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博济正德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同发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83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博济正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同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统一法定代表人:李传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博济正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同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796986.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796986.33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江西博济正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同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晓舟审判员 陈立国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