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高惠民与张迪青、王根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惠民,张迪青,王根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3173号之一原告:高惠民,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君,温岭市商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迪青,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王根土,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高惠民为与被告张迪青、王根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惠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惠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2700元,由原告高惠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勤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