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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学奇与刘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奇,刘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3010号原告:王学奇,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菱北办事处办公楼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800733039455D(1-1)。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彬,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3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40828000004484(1-1)。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学奇与被告刘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安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2月28日为鉴定期间),原告王学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苗,被告刘涛、被告人保财险岳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太平洋财险安庆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学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合计168228.32元(已经扣除两被告垫付的20000元费用,其中太平洋财险安庆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68228.32元)损失清单如下:1.医疗费84520.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50天=4500元,3.营养费30元/天*150天=4500元,4.后续治疗费9000元,【以上合计102520.02元-10000=92520.02*70%=64764.02+10000=74764.02】;4.误工费[2016.7.29-2017.2.20共计201天]87元/天*201天=17487元,5.护理费115元/天*210天=24150元,6.交通费4000元,7.残疾赔偿金29156*20年*10%=58312元;8.精神抚慰金8000元,9.鉴定费3000元【以上合计114949元,4949*70%=3643.3+110000=113464.3元】。以上总损失合计:217469.02元,交强险应赔付10000+110000=120000元;商业险应赔付64764.02+3464.3元=68228.32元;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为188228.32元-对方已付20000元=168228.32元;二、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9日17时55分,被告刘涛驾驶皖H×××××号小型汽车往菖蒲溪沸街方向行驶过程中,与迎面原告驾驶的皖H×××××号普通摩托车会车时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涛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据了解,被告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安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岳西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就事故损失,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只得诉诸贵院,请求判决准予所请。刘涛辩称,我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的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两保险公司赔付,在本案中我垫付了10252元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人保财险岳西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刘涛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原告的各项损失应该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剩下的按照过错比例赔偿。原告诉求过高,医疗费应扣除不少于15%-20%非医保用药,后续治疗费根据原告伤情应以6500-7500元为准,住院费应该按117天计算,营养期天数过高,应以60日为宜,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供其误工损失减少,不予支持。护理费天数过高,应以120日为宜,鉴定书载明需要二人护理,与医嘱不符,没有依据。交通费应按10元/天计算,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残疾系数无异议,标准应该按26936元/年计算,精神抚慰金应不超过4000元为宜。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同意刘涛垫付的10252元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太平洋财险安庆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刘涛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且我公司已垫付医药费10000元,故我公司不承担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原告诉求过高,误工费原告在银行上班,应该提交纳税证明、工资流水清单,单位证明予以佐证,误工费不应该得到支持,护理费原告经鉴定书载明三期,护理费为150日,酌情考虑伤后2月由2人护理,在其提供证据中无相关证据作证,且鉴定报告三期明显过高,护理费应该考虑在120日为宜,交通费原告住院110天,原告诉请4000元明显过高,考虑到原告实际需要,应按10元每天计算共1170元,伤残赔偿金对年限和伤残等级无异议,标准应按26936元/年计算,因本次事故中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精神抚慰金应按4000元为宜,依据保险条款,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我公司同意刘涛垫付的10252元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9日17时55分,刘涛驾驶皖H×××××号小型汽车往菖蒲溪沸街方向行驶过程中,与迎面王学奇驾驶的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相碰撞,造成王学奇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涛应负主要责任、王学奇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学奇当天即入住岳西县医院治疗,2016年10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小头骨折;3、左小腿皮肤坏死。出院医嘱: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王学奇于2016年10月13日到安徽省立医院住院,2016年11月25日出院。共花去医药费84772.02元(含刘涛垫付的医疗费252元)。诉讼中,根据王学奇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及后续治病费进行了鉴定。该所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王学奇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王学奇伤后误工期以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护理期以150日、营养期以150日为宜,伤后2个月内可酌情考虑予2人护理,后期1人护理即可。(三)被鉴定人王学奇后续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9000元。王学奇已支付鉴定费用3000元。刘涛所有的皖H×××××号小型汽车在人保财险岳西支公司投保了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在太平洋财险安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刘涛为王学奇垫付了医药费10252元,太平洋财险安庆支公司为王学奇垫付了医药费10000元。各方当事人同意两被告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就本起事故引起的赔偿问题,各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王学奇遂诉来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王学奇系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系城镇居民。安徽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156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岳西县医院及安徽省立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王学奇因该起交通事故的合理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王学奇主张93772.02元,医疗费有岳西县医院及省立医院住院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及鉴定意见书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9000元根据鉴定意见予以确认,人保财险岳西支公司提出后续治疗费为4000元没有合理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营养费,王学奇主张4500元,营养期有鉴定意见书为证,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王学奇主张4500元,人保财险岳西支公司有异议,因其实际住院天数为118天,故本院依法核定为3540元(118天×30元/天);以上三项合计101812.02元;4、护理费,王学奇主张24150元(210天×115元/天),护理期有鉴定意见书为证,两被告认为护理天数以120日为宜没有合理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护理费标准应按114.2元/天计算,故本院核定为23982元(210天×114.2元/天);5、交通费,王学奇主张4000元,根据其治疗情况本院酌定为2000元;6、误工费,王学奇主张17487元,人保财险岳西支公司和太平洋财险安庆支公司均有异议,王学奇系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有固定收入,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误工损失的存在,故本院不予支持;7、精神抚慰金,王学奇主张8000元,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王学奇的伤残程度,本院酌情支持6000元;8、残疾赔偿金,王学奇主张58312元(29156元×20年×10%),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192106.02元,其中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为91812.02元(101812.02元-10000元)。鉴定费,王学奇主张3000元,有鉴定费发票为证,该款系王学奇受伤后维权的合理费用,属于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本院依法决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学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相应合理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赔偿。各方对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该认定书的效力应予采信。刘涛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安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学奇未超过交强险保险限额的合理损失100294元(192106.02元-91812.02元),应由太平洋财险安庆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扣除该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医药费,还应赔偿90294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合计91812.02元,由事故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刘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70%),应赔偿64268.4元(91812.02元×70%),因刘涛在人保财险岳西支公司购买了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责任险,故应由该公司在商业责任险内赔偿王学奇64268.4元。王学奇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30%),其应自负27543.6元(91812.02元×30%)。事故发生后,刘涛为王学奇已垫付医疗费10252元,王学奇的诉讼请求中已包含了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故刘涛为王学奇垫付的10252元费用,可由人保财险岳西支公司径付。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学奇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90294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学奇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64268.4元(其中支付给原告王学奇54016.4元,支付给被告刘涛垫付款10252元);二、驳回原告王学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4元,减半收取计1832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483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28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柳林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 朗附本案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别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加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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