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志谦、周慧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谦,周慧君,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谦,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周慧君,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南侧(爱特西邻)御园小区1号楼1418号。法定代表人:周慧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02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慧君、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6405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周慧君、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相当于66405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周慧君、衡水迪盛贸易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