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3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文艺、傅孙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艺,傅孙表,陈丽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艺,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延章,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孙表,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丽碧,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艺与被执行人傅孙表、陈丽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傅孙表、陈丽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傅孙表、陈丽碧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文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525元和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傅孙表、陈丽碧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傅孙表、陈丽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傅孙表、陈丽碧名下无其他国土、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查被执行人陈丽碧有银行存款,经扣划,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3249.98元,同时已缴纳本案受理费525元和执行费650元。经查,被执行人傅孙表、陈丽碧不知去向长期不在家,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