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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朱卓悦与安成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成东,朱卓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成东,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卓悦,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上诉人安成东因与被上诉人朱卓悦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81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安成东上诉称,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能适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民间借贷纠纷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被上诉人诉请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未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亦无法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予以确定,一审法院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安成东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