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XX与广西东兴市洪森艺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广西东兴市洪森艺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011号原告:XX,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被告:广西东兴市洪森艺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东兴市东盟大道辉达山水豪庭12栋1505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楼三层。原告XX与被告广西东兴市洪森艺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