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幸福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幸福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新幸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55号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幸福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幸福路**号。负责人胡伟强。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法定代表人朱伟,市长。被告佛山市��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银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麦宇云,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佛山市顺德新幸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大道西1号新幸福领汇家园9座20层。法定代表人冯少龙。委托代理人蒋小平,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端平,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幸福股份合作经济社不服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核发的顺府国用(2004)第100209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被告为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建和水利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告变更佛山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吴嘉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范惠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明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