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伟平与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龙毓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平,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龙毓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1号之三原告:朱伟平,男,汉族,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义兴镇荣兴大道797号,身份证号码511325198406242212。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黄田坝24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0793W。法定代表人:刘廷毅。被告:龙毓贤,男,汉族,1967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第二桂花园1号楼2单元22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6710227071。原告朱伟平与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龙毓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毛聪熙审 判 员 吴俊青人民陪审员 陈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春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