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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549号原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文景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玉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景龙,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翟明伟,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原商校院内东楼。法定代表人:杨俊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锋,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帆,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月23日受理后,原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效洲红审判员  赵驿光审判员  吕亚杰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旭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