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书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昌瑞、陈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书贵,陈昌瑞,陈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21号申请人:魏书贵,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陈昌瑞,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陈练,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魏书贵与被执行人陈昌瑞、陈练民间借贷纠纷【(2016)川1523民初625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昌瑞、陈练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昌瑞、陈练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昌瑞、陈练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于2017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陈昌瑞、陈练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于2017年3月29日查询江安县房地产管理局证实陈昌瑞、陈练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陈练司法拘留14日,依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197100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陈昌瑞、陈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泽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