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雍兴秀、李雪梅、李红梅李、今梅与雍先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兴秀,李雪梅,李红梅,雍先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雍兴秀,女,生于1946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女,生于1972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生于1973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申请行人李今梅,女,生于1980年7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雍先奇,男,生于1972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雍兴秀、李雪梅、李红梅李、今梅与雍先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