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方县泸阳镇杨桥村罗家村民小组、中方县泸阳镇杨桥村车站村民小组等与中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方县泸阳镇杨桥村罗家村民小组,中方县泸阳镇杨桥村车站村民小组,中方县泸阳镇杨桥村老穷山村民小组,中方县国土资源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怀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行初2号原告中方县泸阳镇杨桥村罗家村民小组。负责人李传福,组长。原告中方县泸阳镇杨桥村车站村民小组。负责人蒲宏均,组长。原告中方县泸阳镇杨桥村老穷山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小春,组长。委托代理人周绍恒,男,汉族,1948年11月20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中方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滕建贵,局长。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怀化分公司,地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18号。负责人许名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系中国邮政集团怀化市分公司职工。原告中方县泸阳镇杨桥村罗家村民小组、中方县泸阳镇杨桥村车站村民小组、中方县泸阳镇杨桥村老穷山村民小组诉被告中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中方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中县编[2015]21号《关于设立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通知》,决定设立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16年6月17日,中方县人民政府以中政函[2016]93号《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016年6月17日,中方县人民政府以中政函[2016]93号《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由于行政机关行政职能发生了调整,经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变更被告为中方县国土资源局。本案已经不是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而是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尹卫红审 判 员  何志良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