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阮云、汤振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云,汤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财保3号申请人:阮云,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清泉,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汤振宇,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3楼09单元部分、10单元-19单元、物业管理1房屋。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阮云诉被申请人汤振宇诉前保全申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阮云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汤振宇位于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阁苑1幢2102单元的房产进行查封,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阮云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阮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限制处分权)被申请人汤振宇位于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阁苑1幢2102单元的房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阮云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婉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振勇附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