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詹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17刑终734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73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户籍住址广东省饶平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伟渊、袁东杰,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詹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粤0106刑初20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刑初20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詹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詹某撤回上诉。广州市天河人民法院(2016)粤0106刑初20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军国审判员 邵军锋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玉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