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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剑锋与赵兴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剑锋,赵兴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12号原告赵剑锋,又名赵剑峰,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赵兴臣,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受理原告赵剑锋与被告赵兴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赵剑锋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剑锋撤回对被告赵兴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郄小平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