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汪晓丽与汪幼川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丽,汪幼川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355号原告:汪晓丽,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春,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幼川,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原告汪晓丽诉被告汪幼川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汪晓丽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协商和解,原告汪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晓丽负担。审判员 黎清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