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民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惠萍、秦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惠萍,秦悦,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惠萍。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怡婷,系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盛锋,系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上诉人刘惠萍因与被上诉人秦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惠萍以其与秦悦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惠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惠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刘惠萍负担。上诉人刘惠萍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本院退回17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庆浪审判员 幸庆迈审判员 曾柳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