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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7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家林与刘方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林,刘方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7017号原告:李家林,女,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刘方波,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林与被告刘方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家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家林负担。审 判 长  黄玉婷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人民陪审员  钟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