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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章林与被告陈洪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章林,陈洪旺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9民初313号原告:黄章林,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委托代理人:方行全,白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洪旺,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原告黄章林与被告陈洪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陈洪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其他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章林诉称,原、被告相识多年,因原告黄章林在张显强承包的建筑工程上务工,2016年9月以前,原告干活几个月后张显强拖欠原告工资140000元,2016年9月7日经白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其中的100000元欠款由原告黄章林作为定金订购张显强承建的房屋一套,剩余的40000元欠款由被告陈洪旺作为担保人给付,当日被告陈洪旺向原告黄章林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欠款无果,故诉请法院要求被告陈洪旺偿还欠款,利息原告自愿放弃。被告陈洪旺未到庭,电话承认原告黄章林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4月14日上午8点37分发了一条信息,内容为:原定今天和黄章林经济纠纷开庭,由于我有急事实在不能到庭,虽然欠他的钱是我替张显强还款,但我认账,开不开庭我都认,我会尽快给他。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欠条、民事调解书复印件、(2016)陕0929执恢45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审理查明,原告黄章林在张显强承包的建筑工程上务工,应得工资款140000元,2016年9月7日经白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其中100000元欠款原告黄章林作为定金订购张显强承建的房屋一套,剩余40000元欠款被告陈洪旺自愿偿还,并给原告出据欠条一张,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陈洪旺经原告黄章林同意自愿偿还张显强欠款40000元并出据欠条,是债务的转移,被告陈洪旺依法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洪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章林欠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陈洪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桂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