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行与被告张志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行,张志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7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行,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铁诺南路。法定代表人冯玉社,行长。被告:张志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行与被告张志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晓全